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5號原 告 王雲平原 告 陳玲玲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因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7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