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8號原 告 昭臺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俞雄 通訊處:臺中市○○區○○里○○路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宋秀玲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郭素雅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