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安裕
王翠敏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
2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再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提上訴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逾期不繳或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