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林安裕
王翠敏被上訴人即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石發基訴訟代理人 黃麗英
紀品如張耕華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月18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