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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39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9號原 告 董翔濬被 告 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被 告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上列當事人間建物保存登記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未表明起訴聲明及訴訟標的,亦未提出業經訴願程序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案由:建物保存登記
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