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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79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79號原 告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5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劉英標上列當事人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公燃字第A2C0000000號、第A3C0000000號處分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236 條亦規定甚明。是以,提起撤銷訴訟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始能提起,未經訴願前置程序,則係不備撤銷訴訟之起訴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且無法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原告起訴略以:㈠請求撤銷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02年及

103年汽車燃料使用費逾期罰鍰案,遭被告機關開立處分書分別為公燃字第A2C0000000號、第A3C0000000號。因原告自民國99年10月入監服刑迄今尚未出獄,然被告108年6月20日中監企字第0000000000A號函文卻稱系爭二份處分書已於106年11月30日雙掛號郵寄你之戶籍地等語,如該函文所言為真,臺中監獄就會背負原告逃獄之罪責。

㈡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判決所載,該

車一直都事由林師宇使用,原告央求林師宇歸還車輛及使用者付費,均遭林師宇置之不理,並聲明求為撤銷原處分。

三、經查,系爭二份處分書原告於107年6月6日上午11時10分親自簽收(蓋有手印)且加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章戳,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07年10月19日以中監企字第1070244775號函文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63至69頁)。

又原告於監獄收受系爭處分書後並未提起訴願,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並經被告108年7月10日以中監企字第1080176136號函文說明,本件訴願程序仍在審理中等語。是本件原告既未經合法訴願程序及提起撤銷訴訟程序謀求救濟,即逕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揆諸上開說明,其訴即非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並認無須命其繳納無益之裁判費用。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裁判日期: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