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80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0號原 告 林清奇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黃士哲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中市政府。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12號判決認定統聯客運公司司機張定遠於民國105年6月15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營業大客車,行經南京路與建國路口,撞擊原告之配偶林玉英,導致死亡;原告以利害關係人向被告陳請吊銷張定遠駕駛執照,於107年9月27日收致回函,惟未收到確認吊銷之通知,爰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2項提起確認之訴等詞。核性質上應係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而該訴訟須踐行訴願前置程序,本件未經訴願程序,依前開規定,應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市政府。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有關交通事務
裁判日期: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