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志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