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288號原 告 詹尹緁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黃士哲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8月6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1日6時58分許,駕駛號牌MEH-1551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區市○○○路○○○號旁,因「酒駕拒測」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當場掣開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7年8月6日以中市裁字第68-GN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依期限內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段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0元(已繳納),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因於公司停車場,被警察進行酒測,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這些範圍以外違規,本條例無法成立違規,地點為私人土地,被告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前段、第20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目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7年9月4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7007221
6號函復說明略以:「查本分局員警於107年8月1日6時58分,巡經本市○○路與市○○○路口、在市○○○路上停等紅燈,目睹前方旨揭車輛沿市○○○路逆向行駛,遂驅車前往攔查。經盤查駕駛人發現渾身散發明顯酒氣,顯有飲酒徵候,欲對駕駛人予以酒精濃度檢測,惟駕駛人不願配合施測,警方再次詢問駕駛人受測意願及拒測之法律效果後,駕駛人仍拒絕受測,爰當場舉發並無不當」。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一)警車行車紀錄
器畫面時間2018/08/01 06:41:07時警車沿著臺中市○區○○路往東南方向巡邏,06:41:26時警車右轉朝馬路,06:41:38時警車右轉市○○○路往東南方向行駛,06:42:
07時警車於河南路三段口停等紅燈,06:42:44時至06:43:52時一台機車沿惠民路往東北方向行駛,於市○○○路口左轉逆向行駛復左轉往AMANKI NG右側巷子,員警將警車停在AMANKING右側巷子出入口處上前盤查等情。(二)檔名FILE004.MOV檔案中,員警密錄器長度00:00:00時員警於AMANKING停車場攔查原告,員警表示「你剛騎那個就是道路」,並請原告出示證件,員警表示「等一下讓你漱口還是要吹測啦」,原告表示「還要吹,不要吧」,員警表示原告酒駕,並告知「現在8月1號6點40分我把你攔下來」,並以無線電請同仁拿酒測器過來SEVEN與AMANKING旁小巷子,原告表示「我只是把車騎過來我就要坐車回去了」,員警仍請原告出示證件,原告表示「我有喝呀,我把車騎回來,我就是準備要叫車了」,並告知員警車叫好了,員警請原告取消,等跑測完看會不會過,原告表示「一定不會過」,員警詢問「你喝多少酒」,原告表示「3瓶啤酒,一定不會過,1瓶就不會過了」,員警詢問「你3點喝的不是嗎?」,原告表示「沒有,剛喝的」,員警表示「你到底幾點喝的?」,原告表示「就剛喝的」,員警表示「剛剛把你攔下6點40,幾點喝的?」,原告再次表示只是把車騎回來,要坐車回去,員警表示「不行,你還逆向,那麼明顯,我們都看到啦」,並提供礦泉水讓原告漱口,員警詢問「你在這邊喝完,你為何還要騎摩托車?」,原告表示「我剛去把一個安全帽拿過來」,員警詢問「你幾點喝的」,原告表示「我3點喝的」,員警詢問「你不是說剛才的喝?」,原告即將要坐車真的很冤枉,摩托車騎回來就是要坐車的,員警表示「不管你去哪裡拿,你還是有逆向騎回來」並再次詢問「你3點多喝到幾點?」,原告表示「就剛剛」,員警表示「我剛剛40分把你攔下來,我們讓你休息15分鐘,55分開始做酒測」,原告表示「完蛋」,員警表示「你不是喝3瓶?」,原告表示「1瓶就不會過了」,員警表示「你喝多大瓶?玻璃罐的嗎?還是那種330C.C.那種?」,原告表示「500C.C.那個」,員警表示「海尼根還是台啤?」,原告表示「百威」,之後原告接聽電話,接著原告表示「我就是不要騎,我偶停來這樣放,對啦,我逆向我錯」,員警表示「你不要逆向我們也不會攔你,你就是有違規我們才會攔你」,原告仍不停表示只是拿安全帽騎一小段路準備搭車,員警詢問原告至何時拿安全帽,原告表示「惠中路,前面右轉而已」,00:11:28時原告女友到場,員警表示原告逆向又走出去故上前攔查,原告向員警求情,員警仍表示要酒測,00:13:34時員警告知「0.15到0.17勸導,0.18到0.24扣車開罰單,0.25包含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原告女友詢問「拒測是怎樣?」,員警表示「拒測就罰9萬,扣3年的各級汽車、機車駕照全部扣銷」,原告女友詢問「如果不拒測呢?」,員警表示「就是要吹」,原告女友詢問「吹了最高等級是什麼?」,員警表示「就是罰錢,公共危險移送」,原告女友表示原告一定不會過,不停鼓吹原告拒測,員警表示時間到了,並開啟新吹管,裝置於酒測器上,原告女友仍在一旁不停鼓吹原告拒測,其他員警請原告女友到旁邊,原告表示要吹沒差,原告女友則在旁邊不停吵鬧影響原告,員警表示「你3年的各級包括汽車機車,你以後會被攔,你就是無照,公共危險不一定會被扣駕照」,原告女友仍不停要求原告拒測,00:17:13時原告即表示「好啦,拒測」,員警再次向原告確認,原告女友仍在一旁吵鬧要求原告拒測,原告仍表示拒測,員警怒斥原告女友請其安靜,原告動手觸碰員警遭員警制止,原告女友持續在一旁影響原告,員警請原告酒測,原告仍表示「拒測好了」,員警表示「你要拒測是不是?最後一次我再正式問你,詹尹緁先生,警方於107年」,此時酒測器發出「嗶嗶」聲,接著員警表示「107年8月1號6點40分把你攔下來,現在對你實施酒測,酒測值0.15到0.17就是勸導,0.18到0.24就是扣單,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現在問你,你要酒測還是你要拒測」,原告女友仍持續吵鬧影響原告,員警怒斥原告女友安靜,請其不要吵鬧,員警接著詢問原告是否要酒測,此時原告女友突然跑到原告身邊持續干擾員警及原告,00:
19:55時原告仍表示「拒測」,員警表示「車子、鑰匙,等一下給你扣車回去,要等到繳完才有辦法去領車」,00:22:01時至00:22:39時原告女友拿著手機拍攝員警,員警表示在執行公務,原告女友以手碰觸員警,員警掙脫等情。(三)檔名FILE0006.MOV檔案中,員警密錄器畫面長度00:00:00時至00:09:51時員警表示要載原告回去派出所,請原告將摩托車打開看有無貴重物品,員警請原告及其女友保持情緒,並表示原告女友撥到員警的手且原告抱員警都能辦妨害公務,原告打開機車置物箱,詢問「還是我吹一吹,我覺得還好」,原告女友堅決要求原告拒測,員警表示「拒測9萬,只有一次」,並將酒測單交付原告簽名,原告女友詢問是否開罰單而已,員警表示「開罰單,9萬,扣3年駕照」,並請原告坐計程車來上班,不然這樣常常臨時,遇到的話就算無照駕駛,請原告不要再騎機車了,原告坐上警車後,員警告知會加強取締酒駕,原告表示拒測比較不划算,員警表示要3年無照駕駛,若吹測公共危險不一定會被吊銷駕照,原告表示反悔拒測,員警表示來不及等情。
㈣從上揭資料顯示,原告騎乘機車逆向行駛於道路上遭員警攔
查,攔查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酒味,原告亦自承有飲酒,有客觀事實足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發動門檻已足備,員警自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原告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原告自有接受酒測之義務,原告自不得以於私人停車場攔查或攔查時已停車為由拒測酒測。本件攔查地點位於臺中市○○區市○○○路○○○號旁「AMANKING」與「SEVEN-ELEVEN」間之空地,該地並無與市○○○路間並無任何屏障或圍籬,不論其是否屬於私人土地,均屬供公眾通行之開放空間。本件舉發過程,員警已告知拒測酒測罰鍰9萬,對於駕照之處分,雖將「吊銷」誤告知為「扣銷」,惟員警已進一步解說原告將面臨3年汽車機車駕駛資格之喪失,亦即面臨無照駕駛之處境,且於最後亦正確分析原告駕駛將面臨「吊銷」之情形,原告亦未加以爭執,足認員警即便口誤,亦足使原告正確認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併此敘明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1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3項前段、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
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警察法第2條定有明文。而其為履行法定任務而為一切必要之行為,均不失為其依法令執行公務之內容,自屬執行其維持公共秩序之法定任務所必要。而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亦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雖得予以攔停並採行「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檢定」等措施,然非定要駕駛人於行進中被「攔停」,始得對其進行酒測。否則任何酒駕之人一旦見有員警在前攔檢,豈非均得以下車、離開車輛或類似主張攔檢時非處於駕車狀況,以規避接受酒測。則員警對駕駛人施以酒測,不以對於行進中駕駛人「攔停」為前提,僅須依客觀事實合理判斷有無飲酒及駕駛車輛之事實已足。
㈢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攔查地點地圖、警車行車
紀錄器擷取畫面、舉發機關第GN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單綜合查詢、舉發機關107年9月4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70072216號函、被告107年9月14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70067583號函、舉發機關107年9月19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70082921號函、原處分、送達證書、駕駛人基本資料、採證光碟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6、30-32、34-38頁),洵堪認定。
㈣原告雖主張於公司停車場,被警察進行酒測,地點為私人土
地,不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之範圍而無法成立違規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7年9月19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
1070082921號函復說明略以:「本案係本分局員警於107年8月1日6時42分,在本市○○路與市○○○路口執勤時,發現旨揭車輛沿惠民路左轉市○○○路逆向行駛至市○○○路○○○號旁停車場。經攔查發現旨揭車輛駕駛身上有酒味,復確認駕駛飲酒超過15分鐘並提供水供其漱口,及告知相關權利,旨揭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本分局員警遂於107年8月1日6時58分舉發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並無不當。」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
⒉復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9-40頁),勘驗結果為:
⑴警車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2018/08/01 06:41:07時警
車沿著臺中市○區○○路往東南方向巡邏,06:41:26時警車右轉朝富路,06:41:38時警車左轉市○○○路往東南方向行駛,06:42:07時警車於河南路三段路口停等紅燈,06:42:44時至06:43:52時一台機車沿惠民路往東北方向行駛,於市○○○路口左轉逆向行駛復左轉往AMANKING右側巷子,員警將警車停在AMANKING右側巷子出入口處上前盤查。
⑵檔名FILE004.MOV檔案中,員警密錄器畫面長度00:00
時員警於AMANKING停車場攔查原告,員警表示「你剛騎那個就是道路」,原告「不好意思」,員警請原告出示證件,員警表示「等一下讓你漱口還是要吹測啦」,原告表示「還要吹,不要吧」,員警表示原告酒駕,並告知「現在8月1號6點40分我把你攔下來」,並以無線電請同仁拿酒測器過來SEVEN與AMANKING旁小巷子,原告表示「我把車騎回來,我就要坐車回去了」,員警仍請原告出示證件,02:05時原告表示「我有喝呀,我把車騎回來,我就是準備要叫車了」,並告知員警車叫好了,員警請原告取消,等吹測完看會不會過,原告表示「一定不會過」,02:42時員警詢問「你喝多少酒」,原告表示「3瓶啤酒,一定不會過,1瓶就不會過了」,員警詢問「你3點喝的不是嗎?」,原告表示「沒有,剛喝的」,員警表示「你到底幾點喝的?」,原告表示「就剛喝的」,員警表示「剛剛把你攔下6點40,幾點喝的?」,原告再次表示只是把車騎回來,要坐車回去,
03:25時員警表示「不行,你剛才逆向,那麼明顯,我們都看到啦」,03:37時員警提供礦泉水讓原告漱口,
03:47時原告飲水漱口,員警詢問「你在這邊喝完,你為何還要騎摩托車?」,原告表示「我剛去把一個安全帽拿過來」,04:53時員警詢問「你幾點喝的」,原告表示「我3點多喝的」,員警詢問「你不是說剛才喝的?」,原告表示即將要坐車真的很冤枉,摩托車騎回來就是要坐車的,員警表示「不管你去哪裡拿,你還是有逆向騎回來,我們就是有看到」,並再次詢問「你3點多喝到幾點?」,原告表示「就剛剛」,並表示「因為我知道我有喝酒,我只是把車騎回來」,05:30時員警表示「我剛剛40分把你攔下來,我們讓你休息15分鐘,55分開始做酒測」,原告表示「完蛋」,員警表示「你不是喝3瓶?」,原告表示「1瓶就不會過了」,員警表示「你喝多大瓶?多小瓶?玻璃罐的嗎?還是那種330C.C.那種?」,原告表示「500C.C.那個」,員警表示「海尼根還是台啤?」,原告表示「百威」,之後原告接聽電話,08:55時原告表示「我就是不要騎,我停來這樣放,對啦,我逆向我錯」,員警表示「你不要逆向我們也不會攔你,你就是有違規我們才會攔你」,原告仍不停表示只是拿安全帽騎一小段路準備搭車,10:52時員警詢問「你剛才是騎到哪一條路去拿安全帽」,原告表示「惠中路,前面右轉而已」,11:28時原告女友到場,員警表示原告逆向又走出去故上前攔查,原告向員警求情,員警仍表示要酒測,13:34時員警告知「0.15到0.17勸導,0.18到0.24,這個酒測值」,原告女友詢問「不是有30分鐘嗎?」,13:48時員警表示「沒有,只有15分鐘而已,15分鐘已經到了,我們6點40分把你攔下的,你看看現在幾點了,6點54分了」,14:00時員警表示「再來就是0.18到0.24扣車開罰單,0.25包含
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原告女友詢問「拒測是怎樣?」,14:13時員警表示「拒測就罰9萬,扣3年的各級汽車、機車駕照全部扣銷」,一旁員警表示「拒測就罰9萬,...車輛」,原告女友詢問「如果不拒測呢?」,員警表示「就是要吹」,原告女友詢問「吹了最高等級是什麼?」,員警表示「就是罰錢,公共危險移送法院」,14:46時員警表示「罰9萬,你吹出來的數值還不一定到9萬,3年的各級汽車、機車駕照」,原告女友表示原告一定不會過,不停鼓吹原告拒測,15:21時員警表示時間到了,並開啟新吹管,裝置於酒測器上,持酒測器請原告吹測,原告女友仍在一旁不停鼓吹原告拒測,其他員警請原告女友到旁邊,原告表示要吹沒差,原告女友則在旁邊不停吵鬧影響原告,16:52時員警表示「你3年的各級包括汽車機車駕照,你以後會被攔,你就是無照,公共危險不一定會被扣駕照」,原告女友仍不停要求原告拒測,17:13時原告即表示「好啦,拒測」,17:15時員警再次向原告確認「你要不要吹」,17:17時原告表示「我拒測,可以嗎」,原告女友仍在一旁吵鬧要求原告拒測,17:25時員警詢問「你要不要測?」,17:27時原告仍表示「拒測」,員警表示「拒測是不是?你確定要拒測?」,員警怒斥原告女友請其安靜,原告動手觸碰員警遭員警制止,原告女友持續在一旁影響原告,18:16時員警持酒測器請原告吹測,18:
18時原告仍表示「拒測好了」,員警表示「你要拒測是不是?最後一次我再正式問你,詹尹緁先生,警方於107年」,此時酒測器發出「嗶嗶」聲,接著員警表示「107年8月1號6點40分把你攔下來,現在對你實施酒測,酒測值0.15到0.17就是勸導,0.18到0.24就是扣單,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現在問你,你要酒測還是要拒測」,原告女友仍持續吵鬧影響原告,員警怒斥原告女友安靜,請其不要吵鬧,19:41時員警詢問原告「你要不要酒測,這是你的權利,你要就吹,不要吹就拒測,都是你的權利」,此時原告女友突然跑到原告身邊持續干擾員警及原告,19:53時原告仍表示「拒測」,員警表示「拒測」,員警即按下拒測鍵,員警表示「車子、鑰匙,等一下給你扣車回去,要等到繳完才有辦法去監理站領車」,22:01時至22:39時原告女友拿著手機拍攝員警,員警表示在執行公務,原告女友以手碰觸員警,員警掙脫。
⑶檔名FILE0006.MOV檔案中,員警密錄器畫面長度00:00
時至09:51時員警表示要載原告回去派出所,請原告將摩托車打開看有無貴重物品,員警請原告及其女友保持情緒,並表示原告女友撥到員警的手且原告抱員警都能辦妨害公務,原告打開機車置物箱,詢問「還是我吹一吹,我覺得還好」,原告女友堅決要求原告拒測,員警表示「拒測9萬,只有一次」,員警請原告於酒測單上簽名,原告即簽名其上,原告女友詢問是否開罰單而已,員警表示「開罰單,9萬,扣3年駕照」,並請原告坐計程車來上班,不然這樣常常臨檢,遇到的話就算無照駕駛,請原告不要再騎機車了,原告坐上警車後,員警告知會加強取締酒駕,原告表示拒測比較不划算,員警表示要3年無照駕駛,若吹測公共危險不一定會被吊銷駕照,原告表示反悔拒測,員警表示來不及。
⒊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發現原告騎乘系爭機車逆向行
駛至市○○○路○○○號旁停車場,隨即上前盤查,近身聞有原告身上酒味,且目睹原告有騎乘系爭機車之駕駛行為,乃基於職務上之經驗判斷而可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依前揭說明,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範之對象,非以發動中或行進中之車輛有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為必要,客觀上,員警已近身得觀察原告有酒後駕駛之情事,本諸其經驗法則及社會通念,合理判斷原告為易生危害交通安全工具之駕駛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法,原告即有配合酒測檢定之義務。員警並已踐行詢問原告飲酒結束時間,給予飲水漱口等程序,且由上開勘驗結果:員警告知「0.15到0.17勸導,0.18到0.24,這個酒測值」、「再來就是0.18到0.24扣車開罰單,
0.25包含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拒測就罰9萬,扣3年的各級汽車、機車駕照全部扣銷」、「罰9萬,你吹出來的數值還不一定到9萬,3年的各級汽車、機車駕照」、「你3年的各級包括汽車機車駕照,你以後會被攔,你就是無照,公共危險不一定會被扣駕照」之法律效果後,原告表示拒測,經員警表示「你要拒測是不是?最後一次我再正式問你,詹尹緁先生,警方於107年」、「107年8月1號6點40分把你攔下來,現在對你實施酒測,酒測值0.15到0.17就是勸導,0.18到0.24就是扣單,0.25以上就是公共危險,現在問你,你要酒測還是你要拒測」,原告仍表示拒測等情,員警對原告進行酒測時,已告知原告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為「罰9萬」、「扣3年的各級汽車、機車駕照全部扣銷」、「你3年的各級包括汽車機車駕照,你以後會被攔,你就是無照」,固將「吊銷」誤告知為「扣銷」駕照,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記載「吊」字詞之釋義為「收回、扣留」、「吊銷」字詞之釋義為「收回並取消證明文件」,則原告對於「扣銷」字義之理解依常情判斷應為「扣留並取消證明文件」,又員警進而為「扣3年的各級汽車、機車駕照全部扣銷」、「你3年的各級包括汽車機車駕照,你以後會被攔,你就是無照」之補充,顯見原告對於其所持有駕駛執照將因拒測而被「扣留並取消」已有認知,非不能理解將受駕駛執照被「收回」並取消之處罰,足認員警業依規定告知原告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此由上開勘驗結果,原告坐上警車後,員警告知會加強取締酒駕,原告表示拒測比較不划算,員警表示要3年無照駕駛,若吹測公共危險不一定會被吊銷駕照,原告表示反悔拒測,員警表示來不及等情,原告對於員警所表示處罰為「吊銷」駕照乙節,當時未見原告爭執,益徵原告已有將受吊銷駕駛執照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之情事。是原告於上開時、地,確有酒後駕車並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行為,舉發機關舉發原告上開違規,被告進而對原告作成原處分之裁罰,洵屬於法有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