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蔡碧珍相 對 人 昭臺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貳萬零伍佰柒拾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貳萬零伍佰柒拾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伍仟捌佰貳拾貳萬零伍佰柒拾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主管稽徵機關對於逃稅、漏稅案件應補徵之稅款,經核定稅額送達繳納通知後,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跡象者,得敘明事實,聲請法院假扣押,並免提擔保。」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及所得稅法第110條之1前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納稅義務人昭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臺公司),自96年起至103年止,漏報外銷營業收入計新臺幣(下同)2億9,598萬1,737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達6,053萬6,508元,並於106年4月11日經該署檢察官依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等,以105年度偵字第17117號起訴書,對負責人黃俞雄君提起公訴在案(見本院卷第3-7頁)。經聲請人按上開通報資料,於105年及106年間分別核定補徵昭臺公司96年至104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暨罰鍰(30案),金額合計1億2,676萬103元,繳款書分別於105年3月11、15日、4月8日及6月23日合法送達;惟該公司均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其不服結果遂再提起訴願,其中13案(金額68,539,533元)之欠稅案件,因訴願未繳納半數稅款,業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前段規定,辦理移送強制執行;餘17案之罰鍰案件(金額58,220,570元)亦訴願中,惟依財政部83年2月17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規定,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就其主張對相對人有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原因,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昭臺公司之資料如下:
㈠104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載有「玉山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
產專戶」所得金額1,332元,亦即於該行信託投資新臺幣6,320,000元(見本院卷第14-15頁),至再查詢其105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已無上開所得(見本院卷第16頁),是該公司信託財產之塗銷,實已移轉財產,有逃避稅捐執行跡象。
㈡相對人往來之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等5家銀行,截至106年
12月31日止之各類存款餘額僅14,302元(見本院卷第17頁之存款資料彙總表),又105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原有兆豐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利息所得70元、匯豐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利息所得69元、玉山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利息所得3,766元等,惟皆於106年間結清帳戶(見本院卷第22-23頁);又查該公司103年至105年度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24頁),流動負債總額皆高於流動資產總額,顯見償債能力差。
㈢再者,查相對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該公司名下財產僅2部車輛(見本院卷第26頁)。
本件聲請人所舉上開相對人有日後甚難強制執行之假扣押原因,以應強制執行金額達58,220,570元,顯非相對人財產及存款查詢清單上載其現有財產價值所能負擔,故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不能或不足清償之虞,所為假扣押聲請,自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