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3號原 告 林月梅被 告 信和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代 表 人 林弘政 通訊處:嘉義市○○路○○號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黃士哲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號上列原告因使用牌照稅等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98條第2 項、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