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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王清源上列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若係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規定,應先經訴願程序,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法務部」,是否正確,請原告自行查明並予更正。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所稱「訴願決定」原告應具狀載明機關及訴願決定書字號及日期。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裁判日期:201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