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王清源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上列當事人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而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