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金豊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
余柏儒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代 表 人 陳大田訴訟代理人 江彗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8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算至108年7月15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8年7月17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