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1號原 告 吳昭明被 告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曾梓展訴訟代理人 許家綾訴訟代理人 王永慶上列當事人間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中市政府108年2月27日府授法訴字第107031281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網站(網址:http://blog.xuite.net/w94xj6999/twblog/000000000;下載日期:民國107年5月10日)(下稱系爭網址)刊登「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化粧品廣告,內容宣稱:「…淨身除穢、降真護元、安神定魄、斬鬼除魅、靈應感通…」等文字內容,涉及虛偽誇大,經被告所屬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107年10月2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70016260號函請原告提出陳述說明。被告斟酌原告之陳述說明及調查事證之結果,核認原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規定,乃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30條規定,以107年10月29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070099790號函附行政裁處書處新台幣(下同)1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2015/04/26創作新型「八卦七星斬鬼雷令」圖,如
下,並發表在自己的部落格。標明圖騰:八卦七星斬鬼雷令用途:淨身除穢、降真護元、安神定魄、斬鬼除魅、靈應感通意旨皆在敘述這個圖案對宗教界來說的功能而已,非為化妝品之廣告詞句,今被依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法條例開罰一萬,當然不服。雖用降真香粉末、安息香粉末、檀香粉末、沉香粉末、乳香粉末、丁香粉末、藿香粉末、丁香油、香茅油、薄荷油、龍腦油等香料精油混合溶於羊毛脂灌塑成形,專為宗教界人士製作,提供各宮壇寺廟作為與善男信女結緣的護身專用『八卦七星斬鬼雷令(道教玄門隨身攜帶護體淨身法籙符牌)』,惟非為化妝品,亦非附在產品的廣告,被告不查明原告之實際用途,開罰有誤。
(二)、原告僅在自己的部落格抄節錄先賢的道教文獻及醫學著述
,硬被指摘為廣告實有不甘,並無有在該網頁刊登任何產品之實體或照片,不構成商品之廣告,僅因原告被踢爆神棍的檢舉,即不查明真相斷章取義,據以誇大不實的廣告懲處罰金,沒有商品如何算是廣告。倘若抄錄古書就是誇大不實,此罪大惡極豈能罰款了事,則出版易經、道藏、醫宗金鑑、本草綱目、本草備要…的書商發行人因其出版誇大不實的書冊誤導後生學子。檢舉人只因在網際網路與原告素有交惡,又被原告向台中地檢署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不爽就挾怨報復胡亂的到處檢舉原告的貼文,而被告不查證就開罰,原告僅在自己的部落格,抄寫一些先賢的文獻,解釋自己的新型設計圖作為宗教界的隨身攜帶護身符牌,為了要保持所灌注成品的香氣存在,因而使用羊毛脂當成形固體劑。原告無有在該網頁刊登任何產品之實體和照片,亦未查獲任何原告的「八卦七星斬鬼雷令」使用在化妝用的產品。爰聲明:1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抗辯:
(一)、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化粧品
,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播、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依據衛生福利部105 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一、產品之標示以讓使用者了解產品為目的,而非廣告及宣傳的作用,故應以用途為主。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之詞句,除不得作為產品之標示外,亦不得作為化粧品品名。二、廣告或標示仍需視文案或內容前後,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詞句整體之表達意象綜合判定。…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三、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44)淨身避邪」。又臺中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第1項)中央法令明定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而使本市取得地方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以組織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分。(第2 項)前項情形,準用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權限委任規定之方式,將管轄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及臺中市政府100年10月19日府授衛企字第1000201245號公告:「公告事項: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下列法規之主觀機關權限:… 21、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其子法。…」。
(二)、查原告於系爭網址刊登系爭化粧品廣告,案經民眾向臺中
市政府市長信箱陳情整合平台檢舉,經查廣告內容宣稱:「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淨身沐浴專用龍珠子調製圖騰:八卦七星斬鬼雷令用途:淨身除穢、降真護元、安神定魄、斬鬼除魅、靈應感通」、「1.降真香--- 解實行之疫癘、燒之能降諸真… 2.安息香---安神而息魅、焚之能安息諸邪…3.檀香---焚之能與身彿「靈應感通」、定驚悸安魂魄、斬鬼除魅、驅魔消瘴癘… 4.沉香---焚之能與身彿「靈應感通」、定驚悸安魂魄、斬鬼除魅、驅魔消瘴癘…5.乳香---芬香開竅、去惡氣…6.丁香---芬香開竅、化濕辟穢… 7.藿香---為袪惡辟臭之品、能辟穢濁、驅時氣、袪邪扶正、遍行經絡… 8.香茅---為潤肺殺菌之品、能令人身香、除惡氣、辟邪氣… 9.薄荷---疏風、散熱、辟穢、解毒…10.朧腦香---散鬼火通竅之品、內能透風搜風、外可通經宣毒、散可疏邪。通諸竅、散郁火…」、「降真香-解時行之疫癘,燒之能降諸真。安息香-安神而息魅,焚之能安息諸邪。沉香、檀香、丁香、藿香、乳香- 焚之能與神彿「靈應感通」,定驚悸安魂魄,斬鬼除魅,驅魔消瘴癘。以上七香混合及本命守護員神七元真君專用之七星信芳香,功能降真護元、安神定魂、可驅趕衰鬼惡靈,壓煞化祥,用於沐浴洗澡可以除去穢氣、濁氣,能洗出福氣接引財喜正神降臨,招財納福吉祥安康,禪修淨身可導引本身自發吸收天靈炁,使真精靈炁佈滿全身,停育相抱綿綿若存,開閤自然神靈合一,行與神俱虛空同體,諸障自滅周身通泰,聞之神清氣爽頭腦清明思路頓開,可以淨化身心靈,提振情緒,能抒解抑鬱的心情,並有舒緩身心的獨特功效。可安撫憤怒、歇斯底里與恐懼的狀態,能使精神提振,給予心靈自由舒展空間。本品更有驅蟲除臭與激勵的特性,具有清爽抒解搔癢,將使身體在面對細菌時更具抵抗力,並使人有溫暖的感覺。」等內容,整體表現已屬涉及醫療效能及虛偽誇大,核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合先敘明。
(三)、又依衛生福利部106 年2月3日衛授食字第1061600210號公
告附件「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 「…種類四、香皂類…。」;尤以「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之內容宣稱:「…淨身香手工皂淨身沐浴專用…用途:淨身除穢…用於沐浴洗澡可以除去穢氣、濁氣,能洗出福氣接引財喜正神降臨…」等文字內容,觀其產品描述係列屬化粧品範圍,揆諸首揭法令,系爭廣告之標的「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核屬化粧品無誤,且依前揭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規定,係利用網際網路此方式之宣傳便利、無遠弗屆、效益廣大之優勢特性,足以使非特定廣大族群知悉其宣傳內容,核屬化粧品廣告。另依前開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 號「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一、產品之標示以讓使用者了解產品為目的,而非廣告及宣傳的作用,故應以用途為主。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之詞句,除不得作為產品之標示外,亦不得作為化粧品品名。二、廣告或標示仍需視文案或內容前後,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詞句整體之表達意象綜合判定;本案「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網路宣傳文案所含之「八卦七星斬鬼」圖案、符號、品名、文字描述等,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案內對於手工皂之宣傳內容,本屬化粧品廣告;內容中並含有「吳昭明( 龍珠子)」、「0000-000000」、「台中市○○區○○街○○○○號」、「龍珠子調製」等資訊,更彰顯為原告所宣播,自屬原告所為之化粧品廣告,至於廣告中有無手工皂實體照片、原告是否販賣或獲有利益,均核與原告已實施系爭違規化粧品廣告行為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無涉,原告自無從以上開辯解而得免責。
(四)、該手工皂廣告內容於用途宣稱「…淨身沐浴專用龍珠子調
製圖騰:八卦七星斬鬼雷令用途:淨身除穢、降真護元、安神定魄、斬鬼除魅、靈應感通」… 2.安息香---安神而息魅、焚之能安息諸邪… 8.香茅---為潤肺殺菌之品…提振情緒,能抒解抑鬱的心情…可安撫憤怒、歇斯底里與恐懼的狀態,能使精神提振,給予心靈自由舒展空間。本品更有驅蟲除臭與激勵的特性,具有清爽抒解搔癢,將使身體在面對細菌時更具抵抗力…」等詞句,經被告審認更已該當前揭衛生福利部105 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中揭示:「一、涉及醫療效能…(二)… 11.殺菌、抑制潮濕所產生的黴菌…二、涉及虛偽或誇大(一)涉及生理功能者…7.增強/加抵抗力/自體防禦力/防護能力…三、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35)提振/振奮精神、精力充沛… (38)安撫躁進或心情不穩的脾氣…(40)減少/防止蚊蟲叮咬、防蚊(44)淨身避邪…」之情形;換言之,化粧品廣告不得有上開不適當宣稱例示詞句之內容,如有違反即該當於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1 項所稱「虛偽或誇大」之行為,是被告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1萬元罰鍰,於法洵屬有據。
(五)、本案經被告審酌處分結果,均符合行政程序法之各法條,
並給予原告陳述意見及依相關法規裁罰,故本處分並無違法失當。爰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化粧品
,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第24條第1 項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第30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4條第1 項或第2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復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化粧品廣告之內容,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有左列情事:一、所用文字、圖畫與核准或備查文件不符者。二、有傷風化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三、名稱、製法、效用或性能虛偽誇大者。四、保證其效用或性能者。五、涉及疾病治療或預防者。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不得登載宣播者。」。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有系爭網址擷取畫面資料、陳情整合平台案件交辦單、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函文、陳述意見書、衛生福利部公告、被告函文暨行政裁處書(即原處分)、訴願決定書、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應堪認定。
(二)、經查:
1、依系爭網頁截取資料所記載「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淨身沐浴專用…用途:淨身除穢…皂化:羊毛脂油…用於沐浴洗澡可以除去穢氣、濁氣」之文句,核屬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皮膚,掩飾體臭之物品,且符合衛生福利部106 年2月3日衛授食字第1061600210號公告附件「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種類四、香皂類1、香皂…」之內容,自屬上揭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 條規定之化粧品範圍。
2、依衛生福利部105 年9月6日部授食字第1051607584號「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之規定( 下稱例示規定):一、產品之標示以讓使用者了解產品為目的,而非廣告及宣傳的作用,故應以用途為主。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之詞句,除不得作為產品之標示外,亦不得作為化粧品品名。二、廣告或標示仍需視文案或內容前後,傳達消費者訊息之整體表現,包括文字敘述、產品品名、圖案、符號等詞句整體之表達意象綜合判定。三、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如附表一,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如附表二,未例示之詞句,其整體仍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虛偽或誇大等內容…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一、涉及醫療效能…(二)宣稱的內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9.…加強抵抗…二、涉及虛偽或誇大(一)涉及生理功能者… 7.增強/加抵抗力…三、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 35.提振/振奮精神、精力充沛…38.安撫躁進或心情不穩的脾氣… 44.淨身避邪…」。本件審視系爭網址記載文句資料所示:「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淨身沐浴專用龍珠子調製圖騰:八卦七星斬鬼雷令用途:『淨身除穢、降真護元、安神定魄、斬鬼除魅』、靈應感通」、「以上七香混合及本命守護員神七元真君專用之七星信芳香,功能『降真護元、安神定魂、可驅趕衰鬼惡靈,壓煞化祥』,用於沐浴洗澡可以除去穢氣、濁氣,能洗出福氣接引財喜正神降臨,招財納福吉祥安康,禪修淨身可導引本身自發吸收天靈炁,使真精靈炁佈滿全身,停育相抱綿綿若存,開閤自然神靈合一,行與神俱虛空同體,諸障自滅周身通泰,聞之神清氣爽頭腦清明思路頓開,可以淨化身心靈,『提振情緒,能抒解抑鬱的心情』,並有舒緩身心的獨特功效。『可安撫憤怒、歇斯底里與恐懼的狀態,能使精神提振』,給予心靈自由舒展空間。本品更有驅蟲除臭與激勵的特性,具有清爽抒解搔癢,『將使身體在面對細菌時更具抵抗力』,並使人有溫暖的感覺。」等內容,悉已符合上述例示規定之附表二「化粧品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之使消費者誤認該化粧品的效用具有醫療效果「增強/加抵抗力」,及不屬於化粧品效能之宣稱「提振/振奮精神、精力充沛,安撫躁進或心情不穩的脾氣,淨身避邪」涉及生理功能者之虛偽或誇大等詞句。並佐以系爭網頁資料記載品名「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圖案及「製造:中央開天無門巽風堂企業社產地台灣,地址:台中市○○區○○街○○○○號,專線:
0000-000000 」「吳昭明(龍珠子)」」等內容,且透過網路刊登傳播讓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已屬廣告行為。故綜上,原告主張其雖用降真香粉末…等,惟係提供各宮壇寺廟作為與善男信女結緣的護身專用「八卦七星斬鬼雷令」,非為化妝品,亦非附在產品的廣告,被告不查明原告之實際用途,開罰有誤等詞,並非可採。
3、承前所述,並原告所為系爭網頁資料尚記載「成份:降真香粉末安息香粉末、檀香粉末、沉香粉末、乳香粉末、丁香粉末、藿香粉末、丁香油、香芧油、薄荷油、龍腦油」之內容,並引述「1.降真香- 解實行之疫癘、燒之能降諸真…2.安息香-安神而息魅、焚之能安息諸邪…3.檀香-焚之能與身彿「靈應感通」、定驚悸安魂魄、斬鬼除魅、驅魔消瘴癘…4.沉香- 焚之能與身彿『靈應感通』、定驚悸安魂魄、斬鬼除魅、驅魔消瘴癘… 5.乳香-芬香開竅、去惡氣…6.丁香-芬香開竅、化濕辟穢…7.藿香-為袪惡辟臭之品、能辟穢濁、驅時氣、袪邪扶正、遍行經絡…8.香茅--為潤肺殺菌之品、能令人身香、除惡氣、辟邪氣…9.薄荷--疏風、散熱、辟穢、解毒… 10.朧腦香--散鬼火通竅之品、內能透風搜風、外可通經宣毒、散可疏邪。通諸竅、散郁火…降真香- 解時行之疫癘,燒之能降諸真。安息香- 安神而息魅,焚之能安息諸邪。沉香、檀香、丁香、藿香、乳香- 焚之能與神彿『靈應感通』,定驚悸安魂魄,斬鬼除魅,驅魔消瘴癘。」等文句,核屬為介紹本件「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而為宣傳之廣告行為,與原告所提其僅在自己的部落格抄節錄先賢的道教文獻及醫學著述等,其間之目的、本質均相逕庭,尚無從據以主張得以免罰,併此敘明。
4、依2 所述,原告於系爭網頁刊載「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及降真香粉末等成份及功效,其用意在於引述該降真香…等功效之文句,以達宣傳「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功效之目的,已涉及所刊登的化粧品廣告有誇張易生誤解之情形,是原告主張其硬被指摘為廣告實有不甘,並無有在該網頁刊登任何產品之實體或照片,不構成商品之廣告等詞,已無礙於本件原告構成行為時化粧品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1 項所規定「化粧品不得於其他傳播工具登載虛偽誇大之廣告」的違規事實之認定。
(三)、再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此項規定在於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因素,以求處罰允當。本件原告所刊載系爭網頁資料,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該項「八卦七星降真辟邪淨身香手工皂」產品之宣傳內容,故其對於「化粧品不得於其他傳播工具登載虛偽誇大之廣告」之違規行為,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自應就其違規行為負法律責任。是據上,被告爰審酌原告違規受責難程度情形及所生影響等,於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5萬元以下裁罰範圍內,裁處1萬元罰鍰,並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並非可採,被告所為本件原處分核無
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對於本件判決結果並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逾期未提出者,勿庸命補正,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