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57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7號原 告 莊凱仲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 表 人 柯建興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被告調職處分,經依公務人員保障程序提起復審程序仍遭否准,即提起本件撤銷調職處分之訴訟及請求被告應作成核准原告申請因調職增加之費用支出共2,222,084元等情,依法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被告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為臺中市,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交通費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