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9號原 告 鄭民崇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茲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請提出本件訴願決定書,並補正訴願決定書字號。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到院。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三、原告未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則逕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