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4號原 告 蕭楠湧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代 表 人 趙子賢上列當事人間申購國有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依民國35年時之價格,申購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主張被告因認原告因拋棄繼承,而就其父蕭永川(已歿)申購國有土地之事件不具利害關係,因此不受理原告之請求係屬違法,因此起訴請求等語。經查系爭土地面積164.1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600元,換算結果,訴訟標的價額為590,940元,已逾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其價額在40萬元以下之規定,依法即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