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5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黃啟良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9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