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即 債權人代 表 人 宋秀玲相 對 人 萬心食品行即 債務人代 表 人 陳宥薰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捌佰肆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捌佰肆拾肆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3項及第527條規定:「(第1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第2項)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第3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案前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下稱:臺中市調處)
查獲通報,債務人萬心食品行(統一編號:00000000)涉嫌逃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違反稅捐稽徵法案證據資料。聲請人依通報資料查得債務人於民國101年5月至107年12月間銷售貨物新台幣(下同)74,249,377元,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申報,致核定逃漏營業稅額3,358,713元、隨課補稅36,700元及罰鍰5,046,127元,合計8,441,540元,繳款書分別於108年6月6日、7月4日及7月9日合法送達。債務人不服聲請人核定營業稅暨罰鍰,於108年7月29日申請復查在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債務人已依規定申請復查者,其滯欠案件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二)、經查臺中市調處已依查扣證據資料聲請扣押萬心食品行財
產,經貴院108年度聲扣字第7號裁定准予扣押,債務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200號刑事裁定抗告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5項規定:「本法所為之扣押,具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是縱然臺中市調處業已聲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仍不妨礙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合先敘明。次查萬心食品行107年度財產目錄有堆高機、鍍鋅重型架及4輛貨車,經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閱日期108年5月21日)比對,未發現4輛貨車之財產資料,經行文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提供4輛貨車(車號000-0000、AAM-699、AQF-6379及AYN-5793)車籍異動資料,經比對發現ABX-5686及AQF-6379車輛於108年4月11日過戶轉讓、AAM-699於108年4月17日繳銷重領牌照為KLF-1099並於108年5月2日過戶轉讓;AYN-5793於108年4月15日過戶轉讓。聲請人前於108年2月21日以中區國稅豐原銷售字第000000000A號函,請債務人於108年3月18日上午10時說明並提供相關課稅資料備查,債務人卻於108年4月11日至5月2日期間轉讓所有貨車,顯然知其將被課處大額稅捐及罰鍰而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嫌。又查萬心食品行於調查事件發生後向聲請人申請停業(停業日期108年4月10日),107年度資產負債表雖有存貨2,511,200元,然觀其行業代號為冷凍調理食品批發、肉類罐頭製造、冷凍冷藏肉類製造及其他水產品批發,皆屬容易腐敗無法長期保存持有之商品,無法確保稅捐債權,而影響日後稅捐債權之徵起,堪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確有假扣押聲請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對債務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函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營業稅隨課核定稅額繳款書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送達證書、復查申請書、刑事裁定、債務人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影本、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函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部函送汽車異動歷史查詢資料等件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8,441,540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