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 表 人 蘇淑貞相 對 人 薩摩亞商曜聖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蔡月霞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145,89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2,145,898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145,898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經聲請人依海關緝私條例裁罰1,451,071元、營業稅裁罰261,193元並追徵稅款433,634元,扣除已徵收稅款後,合計2,145,898元,並經送達在案。因相對人未提供足額擔保,為避免隱匿或處分財產,爰依法聲請假扣押等語。經核聲請人提出之裁罰書影本、送達證書及相對人滯欠清冊等,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