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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全字第 20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20號聲 請 人 翁天保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漁業法事件,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保全強制執行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同法第29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以聲請人違反漁業法第64條第3款規定,裁罰新臺幣三萬元,爰請求准予換領執照以維工作權及生存權等語。經核聲請人係以相對人106年11月24日府授農海行字第1060255692號行政處分聲請為保全強制執行(或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依首開法條規定,自屬不應准許。況查上述行政處分之效果係為裁罰三萬元,至於得否換領執照一節,並非上述行政處分之內容,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裁判日期:201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