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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救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7號聲 請 人 謝明星相 對 人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代 表 人 蔡元戎相 對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黃士哲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本院108年度簡字第79號),依法應繳納裁判費2000元,聲請人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927號裁定以為釋明,並經本院函查聲請人財產狀況,聲請人於105年至107年間,僅有數百元之股利所得,應認其並無資力,且經保證人謝依凌具狀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