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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稅簡字第 10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10號原 告 廖欣宜(原名廖基成)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訴訟代理人 古智文上列當事人間因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

109 年11月26日109 年度稅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代表人吳英蓮」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代表人吳蓮英」。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日期: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