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9號原 告 廖基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字第9號原 告 廖基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