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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金勝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日期: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