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金勝龍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黃士哲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複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違規行政執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韻聆裁判案由:交通違規行政執行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