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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6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鄭民崇被上訴人即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魏武盛訴訟代理人 趙麗娟被上訴人即被 告 交通部代 表 人 林佳龍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