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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36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6號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代 表 人 邱俊榮訴訟代理人 張貝君訴訟代理人 陳尚偉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季為、胡恩榕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