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30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紀子楨被上訴人即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 通訊處:臺中市○○區○○○道○段00訴訟代理人 賴茂賢 通訊處:臺中市○○區○○街○○號5樓

王靜瑜 通訊處:臺中市○○區○○街○○號5樓郭睿騰 通訊處:臺中市○○區○○路○○號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災害救助事件,對於民國

109 年6 月24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災害救助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