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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48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8號原 告 侯靜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間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日期:20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