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黃玉琴輔 佐 人 張宇昊被上訴人即被 告 臺中市政府代 表 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
周宗旻洪新宜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告即被上訴人間商業登記法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