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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76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6號原 告 陸軍步兵第三0二旅代 表 人 張德榮訴訟代理人 湯士緯

陳鉅孟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起訴狀之具狀人未蓋有機關印信,及原告委任狀委任人未蓋有機關印信,原告應均補正之。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