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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72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72號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代 表 人 劉俊傑訴訟代理人 葉志恒訴訟代理人 黃安緒被 告 周韋雋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韋雋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提出志願書、保證書及協議書等證據,有程式上之欠缺,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 月12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及提出志願書、保證書、協議書等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此裁定已於110 年3 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99頁)可稽,惟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