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9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代 表 人 董俊璋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覃宗梧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請依照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到院。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之2 第4 項準用第265 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