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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81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1號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章元勳訴訟代理人 游佳霖訴訟代理人 李彥璋訴訟代理人 劉大可被 告 洪育勝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洪育勝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