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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93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93號原 告 金勝龍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臺中市停車管理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

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