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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交字第 26 號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字第26號原 告 薛金河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 表 人 黃士哲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9年1月6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處分關於「吊銷駕駛執照、限期繳納駕駛執照及逾期註銷」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1時9分許,駕駛號牌TMK-785號普通輕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臺中市○區○○路與精武路口,因「酒駕拒測」之違規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S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09年1月6日以中市裁字第68-GS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按期限案到案之基準,裁處原告第1階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略以:一、原告並無直接明示拒絕接受酒測,原告十分配合員警之酒測,僅係因原告年齡較長,當下員警態度強硬,造成原告心理緊張,復當時已為深夜,體力下降,故原告多次吹氣均無法顯示酒精檢測結果,原告亦十分無奈,然原告主觀上絕無拒絕酒測之意思或故意。原告於開單中途,已多次表明願受測,但員警不願再對原告施測。二、員警對原告實施酒精測試時,並未對原告詳細說明拒絕接受酒測之法律效果為何,加以原告有重聽,員警亦不顧原告無法理解其所說之內容為何,逕對原告開立拒絕酒測之違規單,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三、原告騎車時離飲酒時間甚遠,酒精濃度均在正常範圍,原告因較為年老,平時騎車時速度均甚緩慢,實無可能有行車搖擺不定之情事,再者,原告於騎乘機車時口戴口罩,員警尾隨原告後,二車至少距離數公尺以上,且行車時之風速、風量均甚大,員警豈有可能聞到酒味飄散之情形,員警所述顯示違背經驗法則,員警對原告為攔停並實施酒測,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所定「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險之交通工具」之要件,其據此所開立之拒絕接受酒測之違規單,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

項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08年12月17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80046

621號函復說明及員警職務報告略以:「有關本案舉發員警處查情形略以:『108年11月22日1時9分,在本市○區○○路○○○路○○○○號000-000號輕型機車行車搖擺不定,經尾隨其後方聞到酒味飄散,遂上前攔查經詢問駕駛人表示確實有飲酒,且飲酒完畢時間已逾15分鐘並當場提供飲水供其漱口後,警方依規定進行酒精濃度檢測,惟吹氣採樣過程中駕駛屢次因吹氣不足,或吹氣過程中斷造成儀器無法取樣,致無法完成酒精濃度檢定,於酒測過程中已多次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酒測過程全程錄影存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綜觀陳述內容,TMK-785輕機車行駛道路確實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為本分局員警依法舉發,本件違規屬實」及「警員於108年11月22日擔服00時至02時守望勤務,負責取締轄內交通違規,巡經臺中市○區○○○○○路口時,見一男子騎乘輕機車身搖擺不定,便尾隨至其後方,因尾隨過程中,有聞到酒味飄散,當時周遭無其他車輛,便將其予以攔停,經查證後,該男子名為薛金河,經員警詢問有無飲酒駕車情事,該男子坦承不諱,過程中不斷哀求員警予以放行,警員僅表示依法行政,照程序處理,並要對其進行酒精濃度測試,且過程中已將相關權利告知,並說明清楚,經當事人自述飲酒後已過了15分鐘以上,且已讓其使用礦泉水漱口,經數次檢驗,皆無法測出測定值,已明確告知薛男,如繼續測不出酒測值,將視同拒測,將開立拒測罰單,因男子持續不配合警方酒測,且警方於現場確實有聞到濃厚酒味,便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開立拒測罰單」。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之採證光碟,確認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

2019/11/22時01:05:40時至01:06:57時員警已攔查原告,原告表示「我也…」,員警表示「你幾點喝的?現在是12點59,到底幾點喝?」,原告表示「差不多5點呀」,員警表示「真的只喝2罐嗎?」,原告表示「對呀,我這個時間,應該沒有很多,所以我就回家了,其實我已經等很久了」,員警請原告再報一次身分證字號,原告告知身分證字號後,員警查得原告身分,之後員警表示「之前有酒駕過嗎?」,原告表示「沒有」,接著員警表示要酒測,並表示「你如果只喝2罐,絕對不會超過,你知道法定數值是多少嗎?」,原告表示「不一定要測,我已經給你網開一面,測了也麻煩」,01:06:58時至01:11:54時員警表示「我跟你講,你知道現在拒測是罰18萬嗎?」,原告表示「我沒有要拒測」,員警表示「對,然後我跟你講,如果你今天會超過,我絕對不會跟你講說你拒測,可是如果你今天不會超過,我就跟你講,你就測一下,因為照你這樣講,你是拒實以答的話,說實在,以依我經驗,還有我剛剛聞到的味道,我覺得你不過0.0幾而已,只是我們程序上就是一定要做」,原告表示「這真的很麻煩」,員警表示「我也不是隨便攔你的呀,是因為你的車子,我剛剛看了一下排氣,就是排氣沒過,我才攔你呀」,原告表示「這個真的是沒過,所以要報廢掉了呀」,員警表示「對呀」,原告表示「我想說這個要報廢掉,很苦啦,年輕人,網開一面啦…」,員警表示「你剛才是去哪裡喝,下午?」,原告表示「就這邊投幣式的,應該…,因為他是生日,我們慶祝一下,我就是喝…,我跟你講,就是更高啦,我真的很好,我也是等到現在才要回家」,員警表示「你等到現在絕對測得過呀」,原告表示「就是不要測,網開一面啦」,員警表示「你不要測就代表說你就是一定會超過才不要測的呀,是不是?你剛剛喝完是幾點?你最後喝完時間是幾點?」,原告表示「差不多9點多」,員警表示「那你跟我說下午5點喝的」,原告表示「下午5點喝是在那邊唱歌,跟他們聊天」,員警表示「講話又不老實」,原告不停跟員警求情,並表示「我戴口罩不是因為喝酒,是因為空氣污染」,員警則以無線電請同仁支援送酒測器,表示仍要酒測,並表「你真的只喝2罐嗎?」,原告點頭,員警表示「那你絕對不會超過呀」,原告表示「因為很多人喝,我到底喝多少,我也不知道」,員警表示「那你剛剛又跟我說2罐,現在又不知道」,原告表示「因為大家喝,敬酒,唱唱歌這樣子」,員警表示「我跟你講啦,一般來講喝一罐的話」,原告表示「你這樣測了,年輕人,這樣一玩,我真的一輩子真的很痛苦」,員警表示「你喝1罐的話就是大概0.07,如果喝2罐大概不會超過0.15,0.15以下沒事,0.18到0.24是開單扣車,0.25以上是公共危險罪」,此時支援員警到場,原告表示「要不要喝個水或什麼的?」,員警表示「法定是離你喝完到15分鐘,至少要隔15分鐘以上,你說說9點多喝完的呀,喝個水一定會讓你喝」,原告表示「這麼麻煩,年輕人」,原告從機車後廂拿出礦泉水漱口,員警表示「水沒有用,水是讓你把嘴裡的味道漱掉」,01:11:

55時至01:12:24時支援員警拿出新吹嘴,開封後裝置於酒測器上,進行歸零檢查,並請原告深呼吸,01:12:25時至

01:12:46時原告吹測失敗,支援員警示範吹氣動作給原告看,員警表示「你如果消極不配合就開拒測給你哦」,原告喝水,01:12:47時至01:13:16時員警表示「你數值0.18到0.24之間開單扣車,0.25以上公共危險罪」,原告表示「多少?範圍是多少?」,員警表示「數值0.25以上就公共危險罪移送法院,如果是0.24到0.18之間就開罰單扣車,如果以下就沒事」,原告表示「等一下測完再跟我講這個數據」,員警表示「沒有,權利要先跟你講,如果拒測就直接開罰單開18萬拒測給你,如果說你一直測不出來就視為消極不配合就直接開拒測罰單」,01:13:17時至01:13:32時支援員警表示「長吹氣,來」,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嗶」聲,支援員警請原告大力一點並示範吹氣動作,員警也示範吹氣動作給原告看,指導原告吹氣,01:13:33時至

01:13:50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不停發出「嗶嗶嗶」聲,支援員警表示「先生,你會吹呀,你為什麼要一直含住咧?」,原告表示「我有在吹」,員警表示「沒關係,我們都有錄音錄影,權利都有跟你講,如果等一下測不出來就直接開18萬罰單給你,就拒測了,已經很多次機會了」,01:13:51時至01:15:10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仍發出「嗶嗶嗶」聲,員警指著酒測器紅色螢幕表示「你看,它現在也是測不出來,紅色就是測不出來」,原告表示「我也沒測過,我也是在配合」,員警表示「你就是測不出來,我只能開拒測給你」,並詢問支援員警第幾次,支援員警告知第一次,員警表示「你都不老實,一下說5點喝,一下說最後喝完是9點」,原告表示「我們5點就開始唱歌,你問我幾點結束,你問我幾點喝,我就據實以告」,支援員警表示要再測一下,請原告吹長一點不要中斷,員警表示「你要測到啪一聲才是測完哦」,01:15:11時至01:15:43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仍發出「嗶嗶嗶」聲,員警至警用機車後廂拿取物品後表示「你到底喝幾罐?你老實講,你到底喝幾罐?」,原告表示「下午因為很多人在喝,我也不知道喝多少,我不是一罐一罐的,大家喝大家喝,唱唱歌」,01:15:44時至01:16:15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仍發出「嗶嗶嗶」聲,支援員警表示中斷了,深呼吸一口氣吹到底,原告再次喝水,

01:16:16時至01:17:44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仍發出「嗶嗶嗶」聲,員警表示「好了,直接開拒測給他」,原告表示「真的,大家不要為難啦,我也很配合了,我也拒實以告了」,員警表示要開拒測,原告表示要再測一次,員警表示「沒有再一次,已經給你很多次機會了」,01:17:45至

01:22:37時時員警告知支援員警「就直接按拒測了,沒關係」,原告頻頻要求員警再測一次,01:22:38時至01:22:06時員警詢問拒測時間是幾分,查看酒測單後表示「01時09分」,詢問原告是否於罰單上簽名,並表示權利已告知清楚,01:22:37時至01:27:42時員警表示「現在時間108年11月22日01時16分,我們剛剛對你實施酒測,在台中市北區雙十、精武這邊,因為你的車輛排氣沒驗過,把你攔下來,因為你身上有酒味,我剛剛有跟你講相關權利告知,因為你測不出來視同拒測,我們對你開出拒測罰單」並朗讀舉發通知單相關記載資料,詢問原告是否簽名,原告於舉發通知單及酒測單上簽名,員警交付紅單給原告,接著騎乘警用機車回派出所。01:35:27時至01:41:27時員警返回現場,原告取出機車後廂物品後,進行扣車,並告知原告後續繳費領車事宜等情。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可採。蓋因從資料顯示,原告因機車疑似

排氣不符規定,引起員警注意,且行車車身搖擺不定並飄散酒味疑似酒駕,易生危害,員警遂上前攔查,攔查後原告自承有飲酒,認本件已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駕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員警自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對原告實施酒測,原告自有配合酒測之義務,原告經員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並經員警多次指導與示範吹氣動作後,仍未能完成酒精濃度吹氣採樣,自已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項「拒絕酒測」之要件,自應受罰。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4項第2款、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5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一)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之規定,「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亦經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闡述甚明。據此可認對汽車駕駛人,如其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未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則不得加以處罰。

㈡然既曰「處罰」,則其所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應是對拒絕

接受酒測處罰之直接法律效果規定。詳言之,該法律效果是受行政處罰所直接產生者,如非屬行政罰之法律效果,或僅是法律另行以該行政罰為構成要件,規定發生其他之法律效果,則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因此: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直接規定之法律效果為「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處罰鍰」為行政罰之法律效果,「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則非行政罰之法律效果,當無疑問。所以「處罰鍰」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不在此範圍。2.「吊銷駕駛執照」,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謂「故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係認其為行政罰。此部分可認屬於「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有駕駛執照之汽車駕駛人經此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法律以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為構成要件之法律效果,雖對汽車駕駛人之權利有所限制,然其乃係直接基於法律規定所發生之法律效果,並非主管機關基於單方意思表示所為之行政裁罰,自無「告知始得處罰」之限制。換言之,「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既非「處罰」,無論員警是否告知,均不影響監理機關逕對拒絕酒測者之駕駛人,給予「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法律效果。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原已有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規定,102年1月30日修正增訂不利效果遠低於處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之「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立法者當無以此再作為處罰手段之意思,此種講習係為增進受講習人之安全駕駛適格,確保其未來從事道路交通之安全,預防未來危險之發生,並非在究責,不具裁罰性,雖不利於汽車駕駛人,尚非行政罰,自不在「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換言之,警察對拒絕酒測之汽車駕駛人,雖未先告知拒絕酒測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法律效果,仍得令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依客

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故駕駛人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且於當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可判定其駕駛時之體內酒精濃度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者,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是不論駕駛人係主動停車後始被警察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抑或被發現後予以攔停,均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要求(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交上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查本件如事實概要所述之情事,有舉發機關第GS0000000號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測單、被告108年11月27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80094263號函、舉發機關108年12月17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80046621號函、職務報告、原處分、送達證書、駕駛人管理系統查詢、採證光碟、被告109年2月14日中市交裁申字第1090006205號函、舉發機關109年2月19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1090005906號函、109年2月16日舉發員警職務報告等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83、91-99、105-119頁),堪信為真實。

㈤原告雖主張十分配合員警之酒測,主觀上絕無拒絕酒測之意

思或故意,員警實施酒測並未說明拒測之法律效果為何云云,惟查:

⒈本件舉發經過依舉發機關109年2月19日中市警二分交字第

1090005906號函檢附員警職務報告記載略以:「警員柯棋達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01時06分左右,在臺中市○區○○○○○路口,見一男子騎乘輕機(車牌:000-000)車身搖擺不定,且機車排氣管有冒濃煙情事,如繼續騎乘,將有影響其他用路人之情事,遂依警職法第6條將其予以攔停盤查,經查證後,該男子名為薛金河,員警先是詢問該車有無合格檢驗排氣,該男子坦承該車並未於法定時間內進行合格檢驗排氣(影片時間2019/11/22 01:07),於詢問過程中,有聞到濃厚酒味,便詢問駕駛薛金河有無飲酒,薛男表示確實有酒後駕車情事,過程中不斷哀求員警予以放行,職僅表示依法行政,在告知其相關權利後,經當事人自述飲酒後已逾15分鐘以上,且已讓其使用礦泉水漱口,經數次檢驗,皆無法測定數值,過程之中,為避免薛男不知如何配合檢測,兩名員警皆示範如何正常吹氣檢測,已明確告知薛男,如繼續消極不配合檢測,將視同拒測,拒測之相關罰則業已告知薛男,惟當下一時大意,未告知其拒測有道安講習、吊銷駕照問題,但有告知其拒測罰金之重,需審慎配合酒測,經多次讓薛男酒測之後,該男子經員警目視,皆無吐氣長達兩秒以上,客觀判定其有消極不配合之情事,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開立拒測罰單。」等語(見本院卷第119頁)。

⒉復經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

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21頁至123頁反面),勘驗結果為:員警密錄器畫面時間2019/11/22 01:05:34時至01:06:57時員警已攔查原告,員警表示「你幾點喝的?現在是12點59,你下午幾點喝的?」,原告表示「差不多5點呀。」,員警表示「真的只喝2罐嗎?」,原告表示「對呀,我這個時間,應該沒有很多,所以我就回家了,其實我已經等很久了,真的啦。」,員警請原告再報一次身分證字號,原告告知身分證字號後,員警查得原告身分,之後員警表示「之前有酒駕過嗎?」,原告表示「沒有。

」,接著員警表示要酒測,並表示「你如果只喝2罐,絕對不會超過,你知道法定數值是多少嗎?」,原告表示「不一定要測,我已經給你網開一面,測了也麻煩。」,01:06:58時至01:11:54時員警表示「我跟你講,你知道現在拒測是罰18萬嗎?」,原告表示「我沒有要拒測。」,員警表示「對,然後我跟你講,如果你今天會超過,我絕對不會跟你講說你拒測,可是如果你今天不會超過,我就跟你講,你就測一下,因為照你這樣講,你是拒實以答的話,說實在,以依我經驗,還有我剛剛聞到的味道,我覺得你不過零點零幾而已,只是我們程序上就是一定要測。」,原告表示「這真的很麻煩。」,員警表示「我也不是隨便攔你的呀,是因為你的車子,我剛剛看了一下排氣,就是排氣沒過,我才攔你呀。」,原告表示「這個真的是沒過,所以要報廢掉了呀。」,員警表示「對呀。」,原告表示「我想說這個要報廢掉,很苦啦,年輕人,網開一面啦…」,員警表示「你剛才是去哪裡喝,下午?」,原告表示「就這邊投幣式的,應該…,因為他是生日,我們慶祝一下,我就是喝…,我跟你講,就是更高啦,我真的很好,我也是等到現在才要回家。」,員警表示「你等到現在絕對測得過呀。」,原告表示「就是不要測,網開一面啦。」,員警表示「你不要測就代表說你就是一定會超過才不要測的呀,是不是?你剛剛喝完是幾點?你最後喝完時間是幾點?」,原告表示「差不多9點多。」,員警表示「那你跟我說下午5點喝的。」,原告表示「下午5點喝是在那邊唱歌,跟他們聊天。」,員警表示「講話又不老實。」,原告不停跟員警求情,並表示「我戴口罩不是因為喝酒,是因為空氣污染。」,員警則以無線電請同仁支援送酒測器,表示仍要酒測,並表「你真的只喝2罐嗎?」,原告點頭,員警表示「那你絕對不會超過呀。」,原告表示「因為很多人喝,我到底喝多少,我也不知道。」,員警表示「那你剛剛又跟我說2罐,現在又不知道。」,原告表示「因為大家喝,敬酒,唱唱歌這樣子。」,原告表示「你這樣測了,年輕人,這樣一玩,我真的一輩子真的很痛苦。」,員警表示「你喝1罐的話就是大概

0.07,如果喝2罐大概不會超過0.15,法定0.15以下沒事,0.18到0.24是開單扣車,0.25以上是公共危險罪。」,此時支援員警到場,原告表示「要不要喝個水或什麼的?」,員警表示「法定是離你喝完到15分鐘,至少要隔15分鐘以上,你說說9點多喝完的呀,喝個水一定會讓你喝。

」,原告表示「這麼麻煩,年輕人。」,原告從機車後廂拿出礦泉水漱口,員警表示「水沒有用,水是讓你把嘴裡的味道漱掉。」,01:11:55時至01:12:25時支援員警提示新吹嘴給原告查看,開封後裝置於酒測器上,進行歸零檢查,並請原告深呼吸,01:12:26時至01:12:46時原告吹測失敗,支援員警示範吹氣動作給原告看,員警表示「你如果消極不配合就開拒測給你哦,現在跟你告知,剛剛都有跟你講權利了。」,原告喝水,01:12:47時至

01:13:16時員警表示「你數值0.18到0.24之間開單扣車,0.25以上公共危險罪」,原告表示「多少?範圍是多少?」,員警表示「數值0.25以上就公共危險罪移送法院,如果是0.24到0.18之間就開罰單扣車,如果以下就沒事。

」,原告表示「等一下測完再跟我講這個數據。」,員警表示「沒有,權利要先跟你講,如果拒測就直接開罰單開18萬拒測給你,如果說你一直測不出來就視為消極不配合就直接開拒測罰單。」,01:13:17時至01:13:32時支援員警表示「長吹氣,來。」,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發出「嗶嗶嗶」聲,支援員警請原告大力一點並示範吹氣動作,員警也示範吹氣動作給原告看,指導原告吹氣,01:

13:33時至01:13:50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不停發出「嗶嗶嗶」聲,支援員警表示「先生,你會吹呀,你為什麼要一直含住咧?」,原告表示「我有在吹。」,員警表示「沒關係,我們都有錄音錄影,權利都有跟你講,如果等一下測不出來就直接開18萬罰單給你,就拒測了,已經很多次機會了。」,01:13:51時至01:15:10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仍發出「嗶嗶嗶」聲,員警指著酒測器紅色螢幕表示「你看,它現在也是測不出來,紅色就是測不出來。」,原告表示「我也沒測過,我也是在配合。」,員警表示「你就是測不出來,我只能開拒測給你。」,並詢問支援員警第幾次,支援員警告知第一次,員警表示「你都不老實,一下說5點喝,一下說最後喝完是9點。」,原告表示「我們5點就開始唱歌,你什麼問我幾點結束,你是問我幾點喝,我就據實以告。」,支援員警表示要再測一下,請原告吹長一點不要中斷,員警表示「你要測到啪一聲才是測完哦。」,01:15:11時至01:15:43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仍發出「嗶嗶嗶」聲,員警至警用機車後廂拿取物品後表示「你到底喝幾罐?你老實講,你到底喝幾罐?」,原告表示「下午因為很多人在喝,我也不知道喝多少,我不是一罐一罐的,大家喝大家喝,唱唱歌。」,01:15:44時至01:16:15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仍發出「嗶嗶嗶」聲,支援員警表示中斷了,深呼吸一口氣吹到底,原告再次喝水,01:16:16時至01:17:44時原告吹測失敗,酒測器仍發出「嗶嗶嗶」聲,員警表示「好了,直接開拒測給他。」,原告表示「真的,大家不要為難啦,我也很配合了,我也拒實以告了。」,員警表示要開拒測,原告表示要再測一次,員警表示「沒有再一次,已經給你很多次機會了。」,01:17:45至01:20:

34時時員警告知支援員警「就直接按拒測了,沒關係。」,原告頻頻要求員警再測一次,01:20:35時至01:22:

36時員警詢問拒測時間是幾分,查看酒測單後表示「01時09分。」,詢問原告是否於罰單上簽名,並表示權利已告知清楚,01:22:37時至01:27:42時員警表示「現在時間108年11月22日01時16分,我們剛剛對你實施酒測,在台中市北區雙十、精武這邊,因為你的車輛排氣沒驗過,把你攔下來,因為你身上有酒味,我剛剛有跟你講相關權利告知,因為你測不出來視同拒測,我們對你開出拒測罰單。」並朗讀舉發通知單相關記載資料,詢問原告是否簽名,原告於舉發通知單及酒測單上簽名,員警交付紅單給原告,接著騎乘警用機車回派出所。01:35:27時至01:

41:27時員警返回現場,原告取出機車後廂物品後,進行扣車,並告知原告後續繳費領車事宜。

⒊依上開舉發經過及勘驗結果可知,員警於108年11月22日1

時9分許,在臺中市○○路與精武路口擔服守望勤務,發現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機車排氣管有冒濃煙之情況,遂對原告攔停盤查,詢問系爭機車有無合格檢驗排氣量,於詢問過程中,聞得原告身上酒味,原告亦自承有飲酒,員警乃基於職務上之經驗判斷而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法,原告即有配合酒測檢定之義務。雖原告主張實施酒測程序有瑕疵云云,然由上開勘驗畫面顯示,01:06:58時至01:11:54時,員警表示「我也不是隨便攔你的呀,是因為你的車子,我剛剛看了一下排氣,就是排氣沒過,我才攔你呀。」,原告表示「這個真的是沒過,所以要報廢掉了呀。」可知,員警見系爭機車排氣管冒濃煙,原告亦自承系爭機車排氣量不符規定之情況屬實,故員警客觀合理判斷系爭機車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並無違誤,故原告執上開住張認員警實施酒測程序有瑕疵云云,不可採信。

⒋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所規範「拒絕接受

第1項測試之檢定」,其文義上並無將駕駛人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情況排除在外之意。因此,只要駕駛人有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實質作為,無論係積極明示不接受酒測檢定,抑或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之不作為,均有上開罰則之適用。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先與原告確認飲酒後已超過15分鐘以上,並給予原告漱口,而員警對原告告知檢測之流程及事項並進行酒測時,原告吹氣採樣過程中屢次因呼氣流量低或不足,以致於酒測器無法判讀導致酒測失敗,後經支援員警示範吹氣動作,原告仍吹測失敗,是原告已構成消極推諉拖延接受酒測檢定之不作為,故原告所執上開主張主張十分配合員警之酒測,主觀上絕無拒絕酒測之意思或故意云云,自不足採。

⒌依前揭說明意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直

接規定「處罰新臺幣18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為行政罰之法律效果,皆屬於「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而「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則不在此範圍內。觀諸本件舉發機關員警職務報告書及勘驗筆錄內容(見本院卷第119、123頁)所示之酒測過程可知,因原告有拒絕酒測之行為,惟員警僅對原告告知拒絕酒測將遭裁處罰鍰18萬元,並未告知「吊銷駕駛執照」,此有舉發機關之職務報告書附卷可證。然原處分除罰鍰18萬元外,另將原告駕照吊銷,並命限期繳納駕照,並於不具備前提條件之情形下,逕行預知「如未限期繳納駕照,逕行註銷」等處分,均與上述法定要件不符,原處分此部分自屬違法,應予撤銷。至於原處分裁處罰鍰18萬元,不受影響,另關於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部分,既非「告知始得處罰」之範圍,原告分訴請撤銷,即無理由。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係原告於起訴時繳納,且兩造各有部分勝訴、部分敗訴,本院綜合上情審酌認定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

因之,本件裁判費300元係由原告墊付,依上開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150元之差額,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第237 條之8 第1 項、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