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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全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即 債權人代 表 人 宋秀玲相 對 人 陳俊仁即 債務人 之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叁仟捌佰捌拾柒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297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2 、3 項及第527 條規定:「(第1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第2 項)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第3 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陳俊仁於民國107 年1 月至同年12月間於網路銷售貨

物或勞務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經債權人查獲核定上開期間漏報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02,980,529 元,應補徵營業稅額4,903,887 元,該稅額繳款書業於108 年10月31日合法送達,繳納期間自108 年12月2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債務人迄今未繳納金額共計4,903,887 元,合先敘明。

㈡查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調閱日期108

年10月30日)及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主要銀行帳戶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豐原分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雅分公司,該等銀行存款餘額自108 年4 月19日調查開始581,339 元遞減至108 年10月31日僅餘20,083元,又債務人107 年度持有俊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簡稱俊準公司)2,200,000 股權,於同年

8 月15日簽具承諾書,知悉渠違反稅法之相關法令後,於10

8 年9 月20日將股權全數移轉予訴外人蕭秀月及陳福漳。查債務人之戶籍資料,訴外人蕭秀月及陳福漳為債務人之父母,且俊準公司代表人即為蕭秀月。次查俊準公司101 年度起至107 年度止歷年多有盈餘分配,顯見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倘債務人持有股份皆可獲配盈餘,惟渠卻於108 年8 月15日認諾後刻意移轉股權,顯有知其將被課處大額稅捐而移轉財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意圖,聲請人縱然就債務人現有銀行存款予以執行,仍舊不足清償稅捐債權,且差異甚鉅,堪認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確有假扣押聲請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對債務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產為假扣押,就其主張對債務人有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原因,業據其提出債務人之承諾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送達證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銀行存款餘額表、調查通知函、送達證書、俊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清單、俊準精密工業有限公司101至107 年度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表等,應可認已經釋明。又所謂不能強制執行,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皆屬之;所謂恐難執行,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且若債務人對債權人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拒絕給付,並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現存財產之價值相較於債權人請求之債權至為懸殊,而有不能或不足清償之虞,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參照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 號民事判決、98年度臺抗字第746 號民事裁定要旨)。本件債權人所舉債務人資產顯著減少,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以應補徵營業稅額達490 萬3887元,顯非債務人之財產及存款查詢清單上載其現有財產價值所能負擔,有債務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銀行存款餘額表等件影本在卷可資比對,債權人請求之債權金額確遠高於債務人目前之資力,是債權人據此主張債權人有不能或不足清償之虞,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有為相當釋明,債權人之上開聲請,自應准許之。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97 條、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