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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全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 表 人 劉莉莉相 對 人 綠原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信夫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150,459,45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150,459,450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150,459,450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業經聲請人裁罰新臺幣150,459,450元,因相對人未提供足額擔保,為免脫產逃避執行,爰依法聲請假扣押等語,並經檢附行政裁罰處分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相對人財產明細資料等為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