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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行執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18號聲 請 人 陸軍航空第六○二旅代 表 人 孫序華 通訊處:臺中新社郵政90796號信箱訴訟代理人 戚閔茹 通訊處:臺中新社郵政90796號信箱債 務 人 吳家佑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

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債權人聲請行政法院執行,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管轄,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則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函調債務人吳家佑之勞工保險等資料,聲請就債務人名下之上開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查,經本院函調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資料,查得債務人目前無投保勞工保險一節,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且依聲請人所檢附之債務人吳家佑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記載均為空白,自無從確定本件應受執行之標的物係於本院之管轄範圍內;另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吳家佑之戶籍所在地係南投縣○○市○○路○○○ 號;居所地係南投縣○○鎮○○里○○路○○○ ○○ 號,非本院管轄區域範圍,此分別有債務人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及行政強制執行聲請狀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定其管轄法院,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