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10號原 告 元弘泰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灼杬訴訟代理人 羅嘉樂
廖芝盈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吳蓮英訴訟代理人 李玲珊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違章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同法第177條第2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係水果進口廠商,於民國105年未分配盈餘申報,係因原告不黯會計申報事務,故委由建智會計師事務所作帳申報。關於申報所需之文件資料,原告一直以來皆依會計師之要求提供,而本案起源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請稅捐稽徵機關對原告補稅裁罰,然檢察官起訴書就營所稅部分,敘明「……本案並未查獲被告有以詐欺或其他積極作為逃漏稅捐,足以表現其違法之惡性,故不能以該罪相繩。」益徵原告未有故意逃漏稅捐,充其量僅係不黯相關計申報事務,致有短報之疏失,不應以故意論罰。然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定原告代表人施灼杬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而提起公訴,現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審理中。被告則依檢察官搜索查扣原告電腦會計系統內之帳冊、紙本傳票等證物,函請財政部賦稅署查核,查獲原告漏報105年度營業收入新臺幣(下同)32,775,451元、所得額4,916,318元及稅後純益4,080,544元等違法事實,而重新核定之未分配盈餘4,080,544元及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408,054元,並按所漏稅額408,054元,處以1倍之罰鍰408,054元。經原告申請復查後,復查決定因而改處0.8倍之罰鍰326,443元之行政處分,原告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茲因兩造上述未分配盈餘違章罰鍰之爭議,相關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與上述刑事訴訟程序結果高度相關,經原告具狀請求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13頁至第217頁),是上開刑事案件為本件行政訴訟爭執之先決問題,是本院認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2號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終結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依職權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