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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稅簡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3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黃啓良被上訴人即被 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沈政安訴訟代理人 陳明照

邱綺苓被上訴人即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魏武盛訴訟代理人 張柏瑜

鍾富順陳威儒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使用牌照稅等事件,對於民國11

0 年10 月8日本院110 年度稅簡字第3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案由:使用牌照稅等
裁判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