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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毛國峰被 告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代 表 人 林筱淇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裁定移送至本院審理,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日期:2021-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