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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江敏絹上列原告因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原告僅繳納300 元,尚欠1,700 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汽車燃料使用費
裁判日期: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