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0號原 告 林青穎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0號行政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 防檢局動物防疫所 」、「住○○市○區○○街00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設桃園市○○區○○○路00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