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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47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47號原 告 江資航被 告 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楊曉龍上列原告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事件,不服臺中市政府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府授法訴字第11001029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被告機關代表人之地址等事項,復未繳納起訴之裁判費,於法未合,前均經本院以 110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 8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第39頁)可稽,且原告表示不願繳納裁判費一節,亦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見本院卷第41頁)可稽,故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書狀亦未繳納起訴之裁判費,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裁判案由:平均地權條例
裁判日期: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