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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58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8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 表 人 劉爾榮訴訟代理人 賴誌祥訴訟代理人 張雅棠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翁啟庭、徐淑娟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裁判日期:2021-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