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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林澄輝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0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5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