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1號原 告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寶田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噪音管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